餐廳賣酒要什麼執照?菸酒零售、現場供酒、自釀一次看(2026)
餐廳現場供酒或賣瓶裝酒,在《菸酒管理法》下屬於「菸酒販賣業者(零售)」;依財政部國庫署說明,零售業者不須另申請許可執照,但要遵守不得以無法辨識年齡的方式販賣、場所標示警語、廣告促銷警語等規定。自釀酒拿來賣或自行進口,則分別需要製造業或進口業許可執照。本文整理對照表與常見坑。
餐廳現場供酒或賣瓶裝酒屬《菸酒管理法》的菸酒販賣業者(零售),依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不須申請許可執照,但要守第 30 條販賣方式、第 35 條場所警示、第 37 條廣告促銷與第 38 條受檢規定。自釀、浸漬裝瓶拿來賣須第 10 條製造業許可執照,自行進口須第 16 條進口業許可執照。本文為一般性資訊,非法律意見。
- 餐廳供酒的法律身分
- 菸酒販賣業者(零售),《菸酒管理法》第 5 條
- 零售是否需許可執照
- 國庫署:不須申請許可執照即可營業(酒精除外)
- 自釀拿來賣
- 屬產製,須第 10 條製造業者許可執照
- 自行進口
- 須第 16 條進口業者許可執照
- 販賣方式限制
- 第 30 條:不得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 場所警示與廣告警語
- 第 35 條+細則第 9 條;第 37 條
先講結論:依財政部國庫署的說明,餐廳在店內供酒給顧客、或賣瓶裝酒讓客人帶走,在《菸酒管理法》上都是「菸酒販賣業者(零售)」,而零售業者「不須申請許可執照即可營業」——辦好商業登記與稅籍登記就是起點。但規定還是要守:不得以無法辨識年齡的方式販賣、零售場所要貼警示圖文、酒單與社群貼文受廣告促銷規範、酒要從合法來源進。真正需要「執照」的是自己釀、泡、裝瓶拿來賣(製造業者許可執照)與自己從國外進口(進口業者許可執照)。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作者不是律師或會計師。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菸酒管理法》、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常見問答及各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公告為準;個案請洽主管機關或律師。文中不寫罰鍰金額,只附條文連結;規定可能修正。Eatsy 不代辦任何菸酒業務。最後更新:2026 年 8 月。
先看對照表:你要做的事,涉及哪條規定、找誰問
按「你實際想做的事」排。主管機關依第 2 條:中央是財政部(國庫署承辦),地方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多由財政局或財政處承辦)。
| 你要做的事 | 涉及的規定 | 主管機關 | 連結 |
|---|---|---|---|
| 店內現場供酒(杯賣、清酒、調酒、啤酒機) | 菸酒販賣業者(零售);國庫署:不須許可執照,需商業登記+稅籍 | 國庫署/地方財政局(處) | 國庫署問答(問 39、40) |
| 賣瓶裝酒讓客人帶走 | 同上;逾有效日期不得賣(第 30 條)、中文標示要齊(第 32 條) | 國庫署/地方財政局(處) | 第 30 條、第 32 條 |
| 零售場所貼警示圖文 | 第 35 條+施行細則第 9 條 | 地方財政局(處)稽查 | 第 35 條、細則第 9 條 |
| 酒單、社群貼文、促銷活動 | 第 37 條酒之廣告或促銷 | 國庫署/地方財政局(處) | 第 37 條 |
| 自釀啤酒、浸漬梅酒、預調裝瓶拿來賣 | 屬「產製」:第 10 條製造業者許可執照;未許可即第 6 條私酒 | 財政部(國庫署) | 第 10 條、菸酒業申請業務 |
| 自己從國外進口酒 | 第 16 條進口業者許可執照;第 39 條進口酒查驗 | 財政部(國庫署) | 第 16 條 |
| 進貨與單據 | 第 6 條私酒定義、第 38 條來源證明、第 46 條販賣私酒 | 地方財政局(處)稽查 | 第 38 條 |
| 網路下單、外送送酒 | 第 30 條: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販賣 | 國庫署/地方財政局(處) | 第 30 條 |
| 不賣給未滿十八歲者 | 第 35 條警語+兒少權法第 43 條 | 地方財政局/社會局 | 兒少權法第 43 條 |
餐廳供酒在法律上叫什麼:菸酒販賣業者(零售)
第 5 條把菸酒業者分成製造、進口、販賣(批發或零售)三種;餐廳只要有賣酒給客人,不論杯賣或整瓶賣,都是零售。國庫署常見問答第 39 題寫得很直接:「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酒精除外)不須申請許可執照即可營業,但應遵守下列規定」;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也說明辦妥商業登記與稅籍登記即可。這是主管機關的說法,本文照引;其他地方性要求請向所在縣市確認。
兩個邊界:「酒精除外」指未變性酒精(工業、醫療用途),餐廳賣的酒類飲料不在此例外;不須許可執照不等於沒人管——第 3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派員抽查」,得要求提供帳簿、文據、酒品來源證明,檢查項目依國庫署說明包含標示與廣告促銷。餐廳會被查的是「酒從哪來、怎麼賣、怎麼標」。
現場供酒 vs 瓶裝帶走:管理上差在哪
兩者在法上都是零售,差別不在要不要執照。警示圖文兩種都要貼——國庫署問答第 40 題明確回答「餐飲業者如有販售酒品,應依上述規定明顯標示警示圖文」。瓶裝零售多注意兩件事:第 30 條第 3 項「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第 32 條的酒類標示義務雖在製造或進口業者身上,但第 50 條第 3 項規定販賣不符標示規定之菸酒會被沒入,進貨時看一眼瓶身中文標示是否齊全,是成本最低的自保。至於「現場調一杯當場喝」與「預先泡好、裝瓶、上架賣」的認定可能不同,後者更接近下一節的「產製」,請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自釀、浸漬、預調裝瓶:什麼時候變成「產製」
第 5 條第 2 項說「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第 10 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第 6 條把「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定義為私酒。三條連起來讀:自己釀的、泡的酒要拿來賣,先問的是「製造業許可執照」,不是「零售」。國庫署問答第 15、16 題針對農民自釀販售的回覆可直接借用:「凡有實際從事酒產製之業者,除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外,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始得產製及營業」;未經許可產製且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者,「不論其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把「農民」換成「餐廳」,邏輯相同。
幾個示意情境(不是在描述特定店家):
- 店裡泡一缸梅酒,酒單上杯賣——浸漬是否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請先向國庫署或地方財政局詢問再上架;本文不替主管機關下結論。
- 自家精釀、預調 highball 裝瓶外帶——已是「產製+販賣」,走第 10 條路線。自釀自飲、不販賣且未逾第 45 條第 3 項「一定數量」者另有自用例外,數量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臺東縣政府財政處小常識有寫出目前公告的每戶數量)。
- 想合法走精釀路線——流程見國庫署菸酒業申請業務;取得執照後另有第 27 條衛生標準、第 32 條與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的標示要求。
進口酒與進貨來源:向誰買、留什麼單據
自己從國外帶酒回來賣是「進口業者」的事:第 16 條規定取得設立許可與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9 條另規定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旅客隨身攜帶的自用例外,不是給店裡賣的。多數獨立餐廳向酒商進貨,要守的是來源合法+留得住單據:第 6 條把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的酒定義為私酒,第 46 條規範「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放」私酒——酒不是你釀、不是你進口的,架上那瓶來路不明,責任一樣回到販賣業者身上。第 38 條賦予主管機關要求「來源證明文件」的權限;最單純的做法是每一瓶都有發票或進貨單、供應商是合法的製造、進口或批發業者,瓶身中文標示不齊全的酒先別收。
不得賣給未滿十八歲者+零售場所警示圖文
兩部法一起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3 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菸酒管理法》第 35 條要求零售酒的場所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三句。施行細則第 9 條補了規格:中文、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固定附著於出入口或收銀櫃檯等清楚可見處、不得遮蓋。範例可在國庫署菸酒管理業務專區下載。提前能做的:開店前印好貼好;外場 SOP 加一條「看起來年輕就請出示證件」。
酒單、社群貼文、促銷活動:都算「廣告或促銷」
第 37 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以兒童少年為對象、虛偽誇張、暗示醫療保健效果。很多老闆以為這是酒商的事,但國庫署問答第 40 題說明餐廳的「餐飲目錄」屬第 37 條範疇;第 36 題並引財政部函釋,網路廣告的警語「應隨時明顯展示於各項酒品廣告瀏覽畫面中」。落在射程內的:酒單上的酒品介紹;IG、Facebook、LINE 的新酒貼文、限動、調酒影片;買一送一等促銷(贈品、贈獎另有上限,見國庫署問答第 37 題,本文不抄數字);「養生」「助眠」等功效字眼(第 37 條第 5 款明文禁止)。可操作的習慣:版型固定留一塊警語位置,社群發文 checklist 加一條「有酒就有警語」。細節見施行細則第 11 條與臺北市菸酒管理專區。
外送與線上賣酒:第 30 條怎麼寫
第 30 條第 1 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菸酒小常識也把「網路不可以賣菸酒」列為獨立一條。對餐廳的意思是:把酒放進外送平台或線上點餐,都會碰到「能不能辨識年齡」。財政部曾就「門市內封閉系統、店員面前付款取貨」作過解釋,但那是特定情境;外送平台如何認定,請以主管機關當期說法為準,本文不替任何平台或店家背書。保守做法:線上只展示、不完成酒類交易;酒在店內面對面、確認年齡後才交付。
老闆最常踩的坑
- 從非合法來源進酒。「朋友從國外帶的」「團購便宜一批」——沒有合法業者的單據,可能落在第 46 條,抽查時也拿不出第 38 條的來源證明。
- 自釀、自泡拿來賣。踩的不是零售規定,是第 10 條「未取得製造業許可執照即產製」。先問主管機關,再上架。
- 社群貼文當廣告卻沒警語。限動、短影片、買一送一貼文都在第 37 條射程內。
- 外送或線上點餐順手加酒。第 30 條是餐廳最容易無意中碰到的條文。
- 警示圖文沒貼、或被海報蓋住。第 35 條+細則第 9 條要求固定附著、清楚可見、不得遮蓋。
常見問題
開居酒屋、酒吧要先申請「賣酒執照」嗎?依國庫署說明,菸酒零售業者不須申請許可執照,辦好商業登記與稅籍登記即可;但要遵守第 30、35、37、38 條等規定,地方若有其他要求以所在縣市為準。
店裡自己泡的梅酒、自釀啤酒可以賣嗎?拿來賣涉及「產製」,依第 10 條須先取得製造業者許可執照,未經許可產製即屬第 6 條私酒;自用且未逾公告一定數量另有例外。請先向國庫署或地方財政局詢問。
酒單和 IG 貼文要放警語嗎?第 37 條規範「酒之廣告或促銷」,國庫署說明餐飲目錄屬此範疇,網路廣告警語應隨時明顯可見。安全做法是所有含酒圖文固定放「禁止酒駕」與「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再提醒一次:本文是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作者不是律師或會計師;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國庫署與各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公告為準,本文刻意不寫罰鍰金額,個案請洽主管機關或律師。Eatsy 沒有菸酒相關服務,也不代辦任何申請——我們寫這篇,是因為服務的居酒屋與 bistro 老闆常在酒單做好之後才回頭問這些問題。
下一步
供酒的店,訂位與飲品設計往往是一起想的。開店找資源 hub 裡還有居酒屋訂位系統怎麼選、餐廳飲品與調酒設計、餐廳商標註冊要選哪幾類等文章,可以一起讀;更多開店合規與資源整理,見 開店找資源。
常見問題
▸餐廳、居酒屋在店內賣酒需要申請執照嗎?
依財政部國庫署常見問答,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酒精除外)不須申請許可執照即可營業;臺北市財政局也說明辦妥商業登記與稅籍登記即可。但仍須遵守《菸酒管理法》第 30、35、37、38 條等販賣、標示、廣告與受檢規定。
▸店內現場供酒和賣瓶裝酒讓客人帶走,規定一樣嗎?
在《菸酒管理法》分類裡兩者都是零售,都要貼第 35 條警示圖文、不得賣給未滿十八歲者。瓶裝零售另要注意第 30 條逾有效日期不得販賣,以及第 32 條酒類中文標示是否齊全。
▸自己釀的啤酒或泡的梅酒可以在店裡賣嗎?
拿來販賣涉及「產製」,依第 10 條須先取得菸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未經許可產製的酒屬第 6 條私酒。第 45 條對自用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數量者另有例外。是否構成產製請先向國庫署或地方財政局詢問。
▸餐廳自己從國外進口酒來賣要什麼許可?
依第 16 條,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取得設立許可與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9 條另規定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旅客隨身攜帶的自用例外不適用於店內販賣。
▸向酒商進貨要注意什麼?
確認供應商是合法的製造、進口或批發業者,每一瓶都留發票或進貨單;第 3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來源證明文件,第 46 條則規範販賣或陳列私酒的責任。瓶身中文標示不齊全的酒先別收。
▸酒單、IG 貼文、買一送一活動要放警語嗎?
第 37 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與「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且不得鼓勵提倡飲酒或暗示療效。國庫署問答說明餐飲目錄屬此範疇,網路廣告的警語應隨時明顯可見。
▸餐廳可以把酒放進外送平台或線上點餐嗎?
第 30 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外送與線上下單如何認定,請以財政部國庫署與地方主管機關當期說明為準;較保守的做法是線上只展示、酒在店內面對面確認年齡後交付。
▸零售場所的警示圖文要怎麼貼?
第 35 條要求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中文標示、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固定附著於出入口或收銀櫃檯等清楚可見處、不得遮蓋。範例可在國庫署菸酒管理業務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