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tsy 商家使用條款
本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由食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Eatsy」)與使用 Eatsy 平台之商用用戶(以下簡稱「商家」)間所訂立,規範商家使用本平台服務之權利義務。
商家於註冊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本條款之拘束。
0. 定義
本條款中之用語,除另有約定外,定義如下:
- 「平台」:指 Eatsy 提供之「數位入口」與「Eatsy 管理平台」。
- 「商家」:指經 Eatsy 核准,於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務並進行營運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 「顧客資料」:指與訂位或交易相關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話及訂位或交易紀錄等資訊。
- 「服務方案表」:指 Eatsy 依第 7.8 條交付予商家、載明其適用費率、結帳週期、付款方式及服務範圍之文件或附錄。
- 「顧客個人資料」:指商家透過平台蒐集、而由 Eatsy 依第 3.8 條至第 3.14 條受託處理之顧客資料。
- 「SLA」:指 Eatsy 就特定服務方案所提供之服務水準承諾。Eatsy 是否提供 SLA、其內容為何,以《服務方案表》所載為準;《服務方案表》未載明者,本服務依第 10 條以現況提供,Eatsy 不另負服務水準承諾。
1. 服務概述
1.1 服務內容
Eatsy 提供下列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訂位相關服務(含候位、候補及第三方平台導流)、外帶預約服務、訂金收付與退款之系統服務及第三方金流服務進件之協助、顧客管理、通知與數據分析、員工排班與打卡,以及技術支援與維護。各項服務之計費,依《服務方案表》及第 7.10 條。
1.2 平台性質
Eatsy 提供技術平台,非商家與顧客間交易之當事人。就第 3.8.2 項之資料,Eatsy 為獨立之蒐集者,僅就其自身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負責;商家就其對顧客之服務、所設定之訂位條件,及其於平台輸入之資料負責。
商家應自行對其營運行為、顧客服務及相關法律責任負全部責任。
2. 帳戶資格
2.1 申請資格
商家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提供餐飲、場地或其他相關服務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 經 Eatsy 核准之其他對象
商家應自行確保其營運行為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2 審查與管理
Eatsy 得隨時要求商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商家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規時,依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
- 限制帳戶功能
- 暫停服務
- 終止帳戶
2.3 資料義務
商家應確保其提供之資料真實、完整且為最新狀態,並於資料有變更時即時更新。
3. 資料保護與隱私
3.1 資料蒐集與使用
Eatsy 僅於提供服務及履行本條款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商家及顧客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聯絡資料
- 訂位紀錄
- 履約資訊
相關資料之蒐集、使用及保護,均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Eatsy 隱私政策辦理,並僅限於平台運營、服務提供及改善之目的使用。受託處理之顧客個人資料,依第 3.8 條至第 3.14 條辦理。
3.2 商家資料使用責任
商家透過平台取得之顧客資料,僅得用於訂位管理及顧客服務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不得:
- 用於與訂位無關之用途
- 建立顧客評價或信用評分機制
- 進行跨店或第三方資料共享
但使用 Eatsy 依第 4.3 條提供之到店預測者,不在此限。
商家應確保其於平台所為之到店、未到店等標記正確。經依第 4.3.5 項覆核確認有誤者,Eatsy 得逕行更正或移除該標記。
3.3 平台資料處理
3.3.1 Eatsy 得為服務優化、營運管理及訂位流程改善之目的,就訂位及履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該等統計分析以去識別化方式進行,不用於對特定消費者之判斷。
3.3.2 「訂位履約紀錄及到店預測」與「消費偏好紀錄」,依第 3.8.2 項、第 3.8.5 項及第 4.3 條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3.4 資料保存
於帳戶終止後,相關資料將預設保存 30 日,以供商家下載或處理後續事宜。
惟依法應保存或因爭議處理、稅務或其他法定義務所需者,不在此限。
3.5 資料當事人權利
商家或顧客得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相關權利,包括查詢、閱覽、更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顧客就第 3.8.1 項之顧客個人資料行使權利者,由商家處理;Eatsy 收到請求時,應轉知商家並協助之。就第 3.8.2 項之資料,由 Eatsy 依《Eatsy 隱私政策》第十一節處理。
3.6 資料安全
Eatsy 將採合理之技術及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加密、防火牆及存取控管),以維護資料安全。
惟對於因第三方攻擊、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 Eatsy 之事由所致之資料風險,於法律允許範圍內不負責任。
3.7 資料分享
Eatsy 僅於下列情形,始得提供或揭露相關資料:
- 為履行本條款或提供服務之必要
- 依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 經當事人同意
前述提供或揭露,將於必要範圍內進行。
3.8 委託處理之法律關係
3.8.1 就商家透過平台蒐集之顧客個人資料,商家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者,Eatsy 為受商家委託之處理者。Eatsy 僅得依本條款及商家之指示處理該等資料,不得為自己之目的另行利用。
3.8.2 前項不適用於「訂位履約紀錄及到店預測」與「消費偏好紀錄」。 消費者透過本服務訂位時,另依《Eatsy 使用條款》與 Eatsy 成立契約關係。就下列資料,Eatsy 為獨立之蒐集者,依《Eatsy 隱私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受第 3.13 條返還與刪除義務之限制:
1. 訂位履約紀錄及到店預測:消費者之到店、取消、未到店、候補及候位等履約事實,及 Eatsy 據以產生之到店預測;
2. 消費偏好紀錄:消費者自行於 Eatsy 訂位頁送出之訂位所產生之偏好紀錄(如座位偏好、點餐品項)。由商家於管理平台代為建立之訂位所產生者,不屬之。
3.8.3 Eatsy 依前項所為之利用,不包括將顧客之姓名、聯絡方式、訂位內容或其曾訂位之商家名稱提供予其他商家。Eatsy 得依前項第 2 款之資料向消費者推薦其他商家,但不得將該消費者於商家之訂位、偏好或商家名稱提供予其他商家。
3.8.4 本條至第 3.14 條構成雙方就《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委託處理事項之書面約定。
3.8.5 消費者自行於 Eatsy 訂位頁送出之訂位所產生之偏好紀錄(如座位偏好、點餐品項),Eatsy 得於提供預測及服務優化所必要之期間內保存及利用,不因商家終止合作而刪除。由商家於管理平台代為建立之訂位所產生之消費偏好紀錄,僅供該商家使用,屬第 3.8.1 項之顧客個人資料,依第 3.13 條處理。本項及第 3.8.2 項第 2 款,僅適用於本版生效日後蒐集之消費偏好紀錄。
3.9 處理之範圍、類別、目的與期間
3.9.1 類別:顧客之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如商家有蒐集)、訂位或訂單內容、到店與履約情形,及商家於平台上另行輸入之備註。其中到店與履約情形,同時屬第 3.8.2 項之資料,Eatsy 就該部分另為獨立之蒐集者。
3.9.2 特定目的:提供訂位與訂單管理、通知顧客、協助商家履行其對顧客之服務,及本條款所定之其他必要處理。
3.9.3 處理方法:以電子方式儲存於 Eatsy 及其複委託者之系統,並依商家於管理平台上之操作進行讀取、修改、傳輸與刪除。
3.9.4 期間:自商家蒐集該筆資料時起,至委託關係終止並依第 3.13 條完成返還或刪除時止。
3.10 Eatsy 之安全維護措施
Eatsy 就受託處理之顧客個人資料,採取第 3.6 條所定之技術及管理措施,並以最小權限原則限制內部存取。
商家得隨時要求 Eatsy 說明前述措施之執行情形。
3.11 複委託
Eatsy 為提供本服務,必須將部分處理作業複委託予第三方,其類別包括:雲端主機與資料庫服務、通知傳送服務(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金流服務提供者,以及系統監控與錯誤診斷服務。
前述複委託者之當期清單、所在地區及國際傳輸情形,載於《Eatsy 隱私政策》。 Eatsy 應使複委託者負擔不低於本條款所定之保密與安全義務,並就其處理行為對商家負責。
商家於同意本條款時,即同意前述類別之複委託。
3.12 違法或安全事故之通報
Eatsy 或其受僱人、複委託者如發生顧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情事,Eatsy 應於查明後 72 小時內通知商家,並載明已知之發生經過、影響範圍、已採行之補救措施及建議商家採取之行動。Eatsy 或其受僱人、複委託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第 3.8 條至第 3.14 條之約定者,亦同。
前述通知不因調查尚未完成而延後;調查後續進展,Eatsy 應接續告知。
3.13 委託關係終止後之返還與刪除
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後,Eatsy 依第 3.4 條保存相關資料 30 日供商家下載。
該期間屆滿後,Eatsy 應刪除或去識別化其所持有之顧客個人資料,並於商家請求時說明處理結果。但依法令應保存,或為處理進行中之爭議、帳務或法定義務所必要者,於該必要範圍及期間內不在此限。
但屬於「訂位履約紀錄及到店預測」或「消費偏好紀錄」者,依第 3.8.2 項及第 3.8.5 項規定,不適用前二段;由商家於管理平台代為建立之訂位所產生之消費偏好紀錄,仍依前二段處理。
3.14 商家之指示與查核
商家得就顧客個人資料之處理,向 Eatsy 提出書面之保留指示;Eatsy 於技術上可行且不違反法令之範圍內應予遵循。
商家得於合理期間前通知,就 Eatsy 履行第 3.8 條至第 3.13 條之情形請求說明或提供佐證文件。
3.15 卡片資料
Eatsy 就消費者之付款資料,僅保存金流服務提供者回傳之付款識別資訊(例如卡片代碼、交易識別碼、卡號末碼及持卡人姓名),及辦理退款所需之帳戶資訊。完整卡號、有效期限及卡片驗證碼,Eatsy 自始不蒐集、不持有。
4. 平台功能與使用
4.1 數位入口
平台提供數位入口作為顧客接觸商家之線上介面,用於展示商家資訊及提供訂位服務。
商家應確保其於前台所提供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時間、地址、菜單及圖片)為真實、準確且即時更新。商家就該等內容之權利歸屬與授權,依第 5.4 條辦理。
4.2 管理平台
平台提供管理系統供商家進行訂位、訂單及營運管理。
商家應:
- 定期查閱訂位、訂單資訊並即時確認
- 向顧客提供必要之訂位通知與回應
- 妥善處理訂位取消及顧客服務事項
如商家因自身原因取消或變更訂位,應自行負責通知顧客並處理相關補償或後續安排。
4.3 到店預測
4.3.1 Eatsy 依消費者於各商家之訂位履約紀錄,預測其依約到店之可能性,並將預測結果提供予商家。
4.3.2 預測結果僅反映依約到店之可能性,不涉及消費者之財務信用,亦不揭露消費者曾於哪些商家訂位或到店。
4.3.3 是否運用預測結果、適用門檻及所適用之訂位條件,由商家於管理平台自行設定並決定;Eatsy 依商家之設定自動執行。
4.3.4 預測係依統計方法所為之估計,Eatsy 不保證其正確、完整或足以防止未到店或其他損失。預測之方法由 Eatsy 決定並得調整。商家不得以預測結果作為對消費者差別待遇之唯一依據,並就其所設定之條件對消費者負責。
4.3.5 消費者對預測、標記或因此適用之條件有異議者,Eatsy 依《Eatsy 隱私政策》第七節受理人工覆核,覆核期間得暫停適用該預測。
4.3.6 Eatsy 就本條之責任,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依第 10 條之限制。
4.4 商家使用義務
商家應:
- 確保訂位流程正常運作
- 適當處理顧客溝通及履約事項
- 不得濫用平台功能或影響系統運作
4.5 數據分析與加值服務
平台可能提供數據分析或營運報告作為加值服務,商家得依服務方案選擇使用。
該等分析僅供商家營運參考使用。
5. 智慧財產權與保密
5.1 平台權利歸屬
5.1.1 本平台之軟體程式、原始碼、使用者介面、版面配置、視覺設計、圖示、動畫、文字說明,及操作流程之具體畫面表達,其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為 Eatsy 或其授權人所有。本平台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亦同;但不及於商家自身之營運資料。
5.1.2 前項不包括下列各款:
- 商家依第 5.4 條提供之商家內容,其權利依該條辦理;
- 本平台所使用之第三方元件(包括開放原始碼軟體及字型),該等元件之權利依其各自之授權條款。
5.2 授權範圍
5.2.1 Eatsy 授與商家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為自身營運目的使用本平台之非專屬、不可轉讓之使用權。
5.2.2 商家得使其員工、受僱人及經 Eatsy 核准之受任人(包括第 2.1 條所稱之訂位代理)於前項範圍內使用本平台,並就其使用行為負責。本項不影響第 6.3 條關於帳戶不得轉讓、出借之規定。
5.2.3 本條款未明示授與之權利,均由 Eatsy 保留。
5.3 使用限制
5.3.1 未經 Eatsy 事前書面同意,商家不得就本平台之使用者介面、版面配置、視覺設計或文字內容為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或散布,亦不得委由第三人為之。
5.3.2 前項不適用於下列情形:
- 為使用本服務所必要者;
- 商家內部教育訓練之用;
- 為向 Eatsy 反映問題、申訴或行使權利而提出者;
- 法令所允許之合理使用。
5.3.3 商家不得為開發、建置、訓練或改良與本平台具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之目的,使用本平台之介面、功能設計或技術資訊。就 Eatsy 之演算法、模型及風險控制機制,另依第 5.7 條辦理;二者競合時,從其較嚴者。
5.4 商家內容
5.4.1 商家就其提供之店家資訊、菜單、圖片、標章及其他內容(以下稱「商家內容」)保有其智慧財產權。
5.4.2 商家授與 Eatsy 於提供本服務及推廣本平台之必要範圍內,非專屬、無償、得再授權之使用、重製、公開傳輸及編輯(僅限技術上必要之格式調整)商家內容之權利。本項授權於本條款終止後即行終止;但就已提供予第三方通路、已納入快取或備份而無法即時移除之部分,於技術上可合理移除前繼續有效,且 Eatsy 不得再為新的散布。
5.4.3 商家保證其就商家內容有合法權利,且不侵害第三人權益。如因商家內容致 Eatsy 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商家應協助處理並負賠償責任。
5.5 保密義務
5.5.1 商家對於因使用本平台而知悉之 Eatsy 非公開資訊(包括平台功能設計、演算法邏輯、風險評估機制、未公開功能及技術文件),且經標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及取得情境依一般理性之人之判斷應知其為機密者(以下稱「保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或用於本條款目的以外之用途。
5.5.2 商家應採取合理措施,使其員工、受僱人及受任人遵守本條義務。
5.5.3 本條義務於本條款終止後,於保密資訊喪失非公開性前,持續有效。
5.6 保密義務之例外
下列資訊不屬保密資訊,或不受前條拘束:
- 已公開,或非因商家違反本條款而公開者;
- 商家於知悉前已合法持有者;
- 商家自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合法取得者;
- 商家未使用保密資訊而獨立發展者;
- 依法令、法院或主管機關要求而揭露者。商家應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事前通知 Eatsy。
5.7 專有技術
Eatsy 之演算法、模型、風險控制機制及相關技術與資料,均屬商業機密。
未經 Eatsy 書面同意,商家不得:
- 進行逆向工程
- 擷取或重建系統邏輯
- 用於競業或其他未授權用途
6. 帳戶註冊與管理
6.1 註冊與資料義務
商家應提供真實、完整且最新之註冊資料,並於資料有變更時即時更新。
Eatsy 得依需要要求商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份或營運狀態。
6.2 帳戶安全
商家應妥善保管其帳戶資訊(包括帳號及密碼),並對帳戶內之所有操作負責。
如發現帳戶遭未授權使用或有安全疑慮時,商家應立即通知 Eatsy。
6.3 帳戶使用責任
商家不得將帳戶轉讓、出借或提供第三人使用。
因商家未妥善管理帳戶所生之一切風險與損失,應由商家自行負責。
7. 收費與付款條款
7.1 計費時點
Eatsy 採「使用即計費」模式,商家建立訂位、訂單後即產生費用,無論該筆訂位是否最終取消或顧客未到(No-Show),仍屬應付費用範疇。
7.2 費率與付款週期
商家之適用費率、結帳週期與付款方式,依《服務方案表》所載版本為準。
Eatsy 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方案內容;調整費率者,應於生效日 30 日前以系統公告及電子郵件通知商家。
7.3 月結與付款責任
Eatsy 採月結制,於每月 5 日前就前一月份出帳並開立統一發票;商家應於出帳日起 30 日內完成付款,轉帳手續費由商家負擔。
7.4 逾期與違約處理
商家逾期未付款者:
1. 依《服務方案表》計收滯納金(自出帳日起第 31 日起,每日新臺幣 100 元,最多 15 日);
2. Eatsy 於逾期時於系統內公告;逾期超過 15 日仍未付清者,Eatsy 得暫停商家之管理功能,商家付清後 3 個工作日內恢復;
3. 逾期超過 60 日者,Eatsy 得終止服務;
4. Eatsy 並得採取必要法律行動。
7.5 退款原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 Eatsy 可歸責之重大故障外,服務費用一經產生原則上不予退還。
於不可抗力情形下,Eatsy 得依實際情況提供適當補償。
7.6 付款異議
商家對帳單有異議者,應於出帳日起 7 日內檢附事證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
7.7 免費試用
7.7.1 Eatsy 得提供新商家自開通日起 7 日之免費試用期,試用期內商家得使用該方案所載之完整功能;Eatsy 並得與個別商家另行約定試用期間。
7.7.2 試用期內建立之訂位或訂單,不計入應付服務費。
7.7.3 商家得於試用期內隨時終止,不生任何費用,亦不受第 8.1 條最低期間之拘束。
7.7.4 試用期屆滿而商家未終止者,自屆滿之次日起依《服務方案表》所載費率計費,第 8.1 條之期間自該日起算。
7.7.5 Eatsy 應於試用期屆滿前以電子方式通知商家。
7.8 服務方案表之交付與變更
7.8.1 Eatsy 應於商家開通服務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交付《服務方案表》,並使商家得隨時於管理平台或經來信索取取得當期版本。
7.8.2 《服務方案表》之內容有變更者,依第 7.2 條之方式通知;未經交付或通知之費率,不得對商家主張。
7.9 訂金、金流與爭議款
7.9.1 Eatsy 非消費者與商家間交易之當事人,不保管、不墊付訂金款項。
7.9.2 商家自行與金流服務提供者成立特約商店契約;Eatsy 僅協助進件與系統介接。退款規則由商家設定。
7.9.3 爭議款、拒付或盜刷所生之款項返還、罰款及手續費,由商家負擔;Eatsy 提供訂位與到店紀錄,協助商家抗辯。
7.10 付費功能之計價與幣別
7.10.1 訂位、訂單以外之付費功能(例如員工打卡),依 Eatsy 於官方網站或管理平台公告之價格計收;商家之《服務方案表》另載有該項費率者,依《服務方案表》。Eatsy 應使商家於註冊或啟用該功能時得知當期價格。
7.10.2 本條款、《服務方案表》及前項公告所載之服務費用,除另有標示外,均以新臺幣計價,且未含營業稅;應開立統一發票者,營業稅另計。
7.10.3 前二項價格之調整,依第 7.2 條之方式通知。於第 7.7 條之免費試用期間內使用付費功能者,不生費用。
8. 終止服務與合約延續
8.1 合約延續
8.1.1 本條款自商家註冊並開始使用 Eatsy 平台服務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一年,採使用量計費制。商家經第 7.7 條之免費試用者,本期間自試用期屆滿之次日起算。
8.1.2 除非任一方於合約期滿前至少 30 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終止合作,否則合約自動延續一年。
8.1.3 (本項刪除)
8.1.4 若商家於合約期間連續 30 日無任何訂位使用紀錄,任一方均得終止或不予續約;於該情形下終止者,商家不因未滿最低期間而負任何費用。
8.1.5 若商家於期滿後持續使用平台服務,視為同意依當期方案續約。
8.1.6 本條所定之最低期間,不影響商家依第 7.7 條於試用期內、或依第 8.1.4 條於無使用量期間隨時終止之權利。
8.2 商家主動終止
商家得隨時向 Eatsy 申請終止帳戶。Eatsy 將於合理期間內完成處理並停止服務提供。
已產生之費用仍應依約支付,不因帳戶終止而免除。
8.3 平台終止權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Eatsy 得依情節輕重,限制、暫停或終止商家帳戶:
- 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政策
- 提供不實或不完整資料
- 有不當、違法或影響平台運作之行為
- 未於期限內支付費用且逾期超過 15 日(暫停管理功能)或 60 日(終止服務)
8.4 終止後之處理
帳戶終止後:
- 商家將無法使用平台服務
- Eatsy 得依本條款保留相關資料 30 日,供商家下載或處理必要事項
- 商家仍應履行終止前已發生之付款義務,及第 5.5 條所定之保密義務
8.5 違約責任
8.5.1 商家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規,致 Eatsy 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8.5.2 賠償範圍包括 Eatsy 因處理該等違約行為所支出之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追償成本及相關處理費用)。
8.5.3 前述賠償以可歸責於商家之直接損害為限;但如商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8.5.4 商家違反第 5.3 條、第 5.5 條、第 5.7 條、第 6.3 條或第 9 條之義務者,應依下列標準給付違約金:
1. 違反第 6.3 條(帳戶轉讓、出借)或第 9 條(平台使用限制)者,以違約行為發生時前十二個月已付服務費總額之十倍計;未滿新臺幣 5 萬元者以 5 萬元計,逾新臺幣 30 萬元者以 30 萬元計。
2. 違反第 5.3 條(使用限制)、第 5.5 條(保密義務)或第 5.7 條(專有技術)者,以違約行為發生時前十二個月已付服務費總額之三十倍計;未滿新臺幣 20 萬元者以 20 萬元計,逾新臺幣 100 萬元者以 100 萬元計。
3. 前款情形係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每次新臺幣 300 萬元。
4. 前款情節重大者(例如已據以開發、建置或推出與本平台具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每次新臺幣 500 萬元。
8.5.5 前項第 1 款、第 2 款之違約金隨商家之使用量計算,以與本服務之計費方式一致;第 3 款、第 4 款採固定金額,係因該等違反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其所生損害與商家已付服務費之多寡無關。
8.5.6 同一行為違反第 8.5.4 項數款者,依其中金額最高之一款計算,不併予處罰。
8.5.7 第 8.5.4 項之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Eatsy 就其所受損害超過違約金之部分,得另行請求賠償,並不影響其依法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之權利。
8.5.8 違約情節輕微者,Eatsy 得酌減或免除第 8.5.4 項之違約金。
8.6 過渡期安排
Eatsy 得依實際情況提供合理期間之過渡期,以協助商家完成既有訂位及資料處理。
過渡期間內,商家得完成既有訂單並下載必要資料。
過渡期結束後,相關資料將依本條款及適用法令處理。
9. 平台使用限制
9.1 商家不得:
1. 使用機器人或自動化工具大量建立訂位;
2. 干擾或破壞平台運作;
3. 嘗試繞過平台機制;
4. 以自動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爬蟲、腳本、無頭瀏覽器,或自動截圖、螢幕錄製工具)系統性擷取、複製或儲存本平台之畫面或內容。
9.2 前條第 4 款所稱本平台之畫面或內容,不包括商家自身之營運資料(如其訂位紀錄、顧客名單及交易紀錄)。商家就其自身營運資料之匯出及利用,依第 3 條辦理。
9.3 Eatsy 得於合理情況下:
- 限制帳戶
- 調整或取消異常訂位
- 終止服務
10. 責任限制
10.1 於法律允許範圍內,Eatsy 對於因可歸責事由所致之直接損害,賠償責任以商家於事故發生前最近六個月已支付之服務費總額為上限。
10.2 Eatsy 不對下列損害負責:
1. 間接或衍生性損失;
2. 營業損失或利潤損失;
3. 客戶流失或商譽損害。
10.3 前二項之限制,於因 Eatsy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均不適用之。
10.4 本條之限制與第 8.5.4 項之違約金,係就性質不同之風險分別約定:本條所限制者為 Eatsy 提供服務之履約瑕疵,其風險已反映於服務費之計價;第 8.5.4 項所定者為商家侵害 Eatsy 智慧財產權或違反保密義務之違約金,與服務費之多寡無涉。二者不以金額高低相互比較。
11. 服務變更
Eatsy 得調整服務內容,並於合理範圍內提供通知。
12.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2.1 適用法律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辦理。
12.2 爭議解決
因本條款或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應先以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如協商未果,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影響任一方聲請保全程序之權利。
13. 一般條款
13.1 條款修訂
13.1.1 Eatsy 得修訂本條款,並應於修訂生效日三十日前,以平台公告及電子郵件通知商家。
13.1.2 除次項所定之重大修訂外,商家於修訂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修訂後條款之拘束。
13.1.3 修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修訂:
1. 新增或實質擴大商家之保密義務或智慧財產權使用限制;
2. 新增違約金,或提高既有違約金之計算基準或金額;
3. 實質提高商家應負擔之費用,或縮減 Eatsy 應負之義務;
4. 其他對商家權利義務有重大不利影響者。
13.1.4 重大修訂不適用前述「繼續使用即視為同意」之規定,須經商家於平台上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後,始對該商家生效。
13.1.5 商家未於修訂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修訂前之版本繼續適用至修訂生效日後第 15 日止;屆期仍未同意者,Eatsy 得終止服務,並依第 3.4 條處理資料。商家於終止後 30 日內表示同意者,自同意時起依修訂後之版本恢復服務。
13.2 過渡條款(v1.3、v1.4)
13.2.1 v1.3 就付費功能之計價與幣別(第 1.1 條、第 7.10 條)及消費偏好紀錄之處理(第 3.3.2 項、第 3.8.2 項、第 3.8.5 項、第 3.13 條)所為之修訂,及 v1.2 就付款期限、滯納金、暫停與終止事由、修訂未同意之效果及顧客履約紀錄之處理所為之修訂,均屬第 13.1.3 項所定之重大修訂。
13.2.2 v1.3 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以下稱「生效日」)起生效,適用於生效日後新註冊之商家。於生效日前已與 Eatsy 成立契約之商家,於其依第 13.1.4 項表示同意前,仍適用其原同意之版本。
13.2.3 Eatsy 應於平台上提供各版本與其前一版本之差異說明,並保存商家表示同意之版本編號與時間。
13.2.4 本版(v1.4)修訂第 1.2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5 條、第 3.8.3 項、第 3.9.1 項、第 3.12 條、第 3.15 條及第 4.3 條,自 Eatsy 公告之生效日起適用。其中屬第 13.1.3 項所定重大修訂者,依第 13.1.4 項及第 13.1.5 項辦理;其餘依第 13.1.2 項辦理。
13.3 併入之文件
下列文件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同等效力:
- 《Eatsy 隱私政策》
- 《Eatsy Cookie 與追蹤技術政策》
- 商家適用之《服務方案表》
前述文件與本條款牴觸者,除《服務方案表》就費率、結帳週期與服務範圍之約定優先外,以本條款為準。商家與 Eatsy 另訂服務合約者,各文件之適用順序依該合約之約定。
13.4 合約完整性
本條款連同第 13.3 條所併入之文件,構成 Eatsy 與商家間之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先前所有書面或口頭約定。
除經雙方另行書面同意外,任何與本條款不一致之約定均不生效力。
13.5 語言版本
本條款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Eatsy 另提供英文、日文等語言之版本,僅供便利閱讀之用。各語言版本之文義如有歧異、或譯文有錯誤、遺漏之情形,均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前項約定,不排除商家依所在地強行法規所享有之權利。
13.6 不可抗力
因天災、戰爭、疫情、政府行為、大規模網路或電力中斷,或其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一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本條款者,不負責任;但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他方,並盡力減少損害。已發生之付款義務不因此免除。
13.7 權利義務之轉讓
未經 Eatsy 事前書面同意,商家不得將本條款之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Eatsy 因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而移轉本服務者,得將本條款之權利義務移轉予承受人,並通知商家。
13.8 可分性
本條款之任一約定經認定無效或不得執行者,不影響其他約定之效力。
13.9 不棄權
一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條款之權利,不構成拋棄該權利。
14. 聯絡資訊
- 公司名稱:食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mail:info@eatsy.tech
- 客服:Eatsy LINE 官方帳號
-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53號7樓